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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主张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4-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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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主张解散公司的条件规定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况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等。

  一、股东主张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二、解散公司后员工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因破产解散公司怎么清算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5.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6.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法律快车提醒您,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7.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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