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的开庭流程是什么
1.开庭前的准备
(1)记得带自己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2)出庭人员需将法律文书
(3)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均立即提交法庭。
2.庭审调查
(1)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2)被告宣读答辩状,并宣读反诉状(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诉,可暂停宣读反诉状)。宣读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3)由原告方出示证据(不排除原告方有证人出庭)。
(4)被告方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原告证据或证人证言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切记,将对方的举证全部带回或复印带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原告方进行质证。
(6)双方发问。
3.法庭辩论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4.法庭调解或者判决。如果调解成功就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进行判决。
二、民事案件补充证据的时间是多久
补充证据时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三、民事案件调解的方法有几种
法律快车提醒您,调解的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两便原则”。
3.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出发,在调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据案件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6.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