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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3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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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表现于犯罪行为的性质、行为方式、立案条件以及犯罪客体等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上多表现为故意地作为,而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则多表现为过失地不作为。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何

   1.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从司法实践上看,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2)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如何

  法律快车提醒您,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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