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哪些人格权利
1.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享有人格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这些权利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指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进一步对名称权的使用、变更、转让和登记进行了规定。
二、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且该行为被第三人知悉。这包括侮辱、诽谤等行为,如公然诋毁他人名誉,扩散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等。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会损害他人名誉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使用代号或假名,只要读者能识别出所指对象,仍构成侵权。
4.侵权人的行为必须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这种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受害人主观感受。
三、如何保护自身权利
1.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应首先确定侵权人的信息,并收集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法律诉讼或维权行动至关重要。
2.在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机构投诉等。
3.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权利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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