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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0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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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常居住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就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一、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意思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法律快车提醒您,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三、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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