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同一种类的。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否可分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 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 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必要的的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什么
法律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人必须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实质上这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其次,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这种行政行为的同种类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同类,如均因偷税案件被处罚;或者是处理的法律依据同类,如因在一条拆迁道路上拒不搬迁或违章建筑,均根据同样的拆迁条例而被处罚或强制;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处理手段同类,如均被吊销执照;等等。最后,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