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有哪些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三、民诉特别程序可以再审吗
民诉中特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申请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民诉中特别程序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只能申请一次,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