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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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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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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死刑执行的限制条件: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还未满十八周岁,犯罪行为人在审判是已经怀孕了,以及犯罪行为人在审判时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一、死刑执行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在人民院审判时,发现怀孕的妇女;

  3.在人民发生审判时,发现已经满7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执行有哪些流程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应当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怀孕。

  中止执行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发布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

  如果发现罪犯确实是孕妇,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人民法院应当在死刑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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