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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1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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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情形包括债务人变更住址,使得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过程中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优先抗辩权等。

  一、具备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先用抗辩权的行使的限制条件有: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5.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二、先诉抗辩权有几种形式

  法律快车提醒您,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哪

  法律快车提醒您,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是一个概念。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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