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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公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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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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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定监护人公证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被监护人的户口本、监护权资格证明等。我国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一、法定监护人公证材料

  法定监护人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我国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是:依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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