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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权时是否能够避免承担之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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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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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收购股权时可以避免承担之前的债务,一般需要经过原债权人的同意。在司法实践当中,股权收购的收购者不能是个人,只能是公司或企业、财团等主体。股权收购的对象一般为优先认股权证等有价证券。

  一、收购股权时是否能够避免承担之前的债务

  收购股权可以不承担之前的债务。

  应当通过双方协商按转让协议进行处理,得到原债权人的同意就可以不用承担之前的债务。一般来说,转让协议仅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股权收购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权收购的特点是:

  1.收购股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收购对象包括目标公司有表决权的流通股票、可转换成有表决权股票的公司债券、认股权利证书、优先认股权证等有价证券。

  3.目标公司既可以是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尚未挂牌交易、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4.收购者是公司或企业、财团等,个人不得作为收购者。

  5.收购活动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股权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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