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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何区别和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0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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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是否要具备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就是,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就是指,不具备某种特定形式也能成立和生效的合同。

  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何区别和不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二、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

  要式合同主要有委托监理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要式合同解除的方式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式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1.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可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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