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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0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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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因管理之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行为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行为人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等。在司法实践当中,无因管理之债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无须经双方当事人合意。

  一、无因管理之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

  1.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2.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3.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受到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无因管理之债有哪些特点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积极行为,即首先是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违法的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偷了东西,然后替别人看管赃物,就是此类。其次是行为必须是体现为作为,不能是不作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被管理人即受益人已经同意或者事后承认,意味着双方的后续管理行为将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受益人的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即追认后,管理行为实施之时即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这就意味着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并非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管理人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受益人主张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

  三、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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