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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0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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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等等。代位权之诉如果适用于普通程序的,一般会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审结。

  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具体个性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之诉法院多久判决

  1.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结案。

  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再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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