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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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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是: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会有效,而无权处分中不需要所有权人的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有哪些类型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有:

  1.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合法的民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具备一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其行为自始无效,当然也不产生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2.本人没有行使追认权。因为其代理行为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就变为有权代理,其合同效果应归属本人。

  3.相对人没有撤回其民事行为。相对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为,则该合同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没有再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理由。

  4.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快车提醒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之构成,则相对人就应当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

  5.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有观点认为,衡量相对人善意与否的标准是是否“明知”,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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