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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职权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15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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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行使的职权有,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事故隐患能责令其立即排除;其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类型有,定期检查以及不定期抽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职权有哪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2.发现违反安全的违行为要求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查领导思想:在检查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时,要首先检查企业领导是否真正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即检查其对劳动保护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否认真贯彻了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在检查的同时,要注意宣传这些法规的精神,批判各种忽视工人安全与健康、违章指挥的错误思想与行为。

  2.查制度: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各个部门、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能否执行“三同时”,即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能否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做没做到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训练;对发生的事故是否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员网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等。

  3.查纪律: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操作纪律、工艺纪律、施工纪律。生产岗位上有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打盹睡觉;有无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品,在禁烟区吸烟;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操作纪律,在操作岗位不盯仪表、闲扯漫谈、乱打胡闹;有无不按工艺指标操作,超温、超压、超指标给安全生产造成危险;有无在施工中违反规定和禁令;不办动火票动火,不经批准乱动土,乱动设备管道,车辆随便进入危险区,施工占用堵塞消防道,乱动消火栓和乱按电源等。

  4.查管理: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目标管理、全员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经常化。

  5.查隐患:指检查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和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三、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主要类型

  1.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法律快车提醒您,定期检查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专业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 定期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纠正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会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不定期抽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随机选择某些企事业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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