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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0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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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是该证据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保存的,当事人是无权申请查阅的,或者是该证据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及其他的特殊证据。

  一、哪些情况下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如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可以复议一次。

  二、民事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民事纠纷证据不足的怎么处理

  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证据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由负责举证的人来承担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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