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如何解决一方生活困难的问题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帮助。
帮助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有困难的一方进行协助。但是,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1.没有住房;
2.失去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三、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帮助的方式有什么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
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法律快车提醒您,提供帮助的一方需要有负担能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