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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的两大权利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1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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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票据保证人的两大权利是抗辩权和追索权,其中的抗辩权是指能够因其与票据权利人间的某种关系而提出对人的抗辩。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一、票据保证人的两大权利是什么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1.抗辩权: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与其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相互独立。票据保证人除能够因其与票据权利人间的某种关系而提出对人的抗辩外,不享有票据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这意味着,如果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提出某种抗辩,如债权人无权获得该票据等,那么这种抗辩同样适用于保证人。

  2.追索权(或付款请求权):《票据》规定: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某些情况下为付款请求权)。这意味着,当保证人已经清偿了票据债务后,他们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偿所支付的款项。

  二、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包括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且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三、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性质?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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