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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2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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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限制高消费令的有关规定是2015年7月22日起实施的。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的期间,提供了有效担保或者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限制高消费令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限制高消费令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来进行。具体来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限制高消费令怎么解除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三、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何区别

  1.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则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2.两者的主体对象也不相同。

  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而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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