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利提起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二、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提起公诉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数量的要求,只有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提起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权利有什么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6.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9.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