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起诉保证人还能否另诉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具有追偿权的选择权,可以先后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过,债权人必须注意保证期限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免错失追诉保证人的时机。
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条件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即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代位权的客体适当。
这些要件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代位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法律利益。
三、一事不再理的法律适用
对于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债权人就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起诉并不构成违反。因为保证责任和债务人的还债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核心是防止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既然保证责任和债务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分别起诉并不违反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