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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撤销婚姻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异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8-2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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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胁迫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时间提出异议。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就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一、胁迫撤销婚姻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异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胁迫撤销婚姻请求流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3.如果法院认定该婚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如果法院认定该婚姻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那么就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4.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胁迫撤销婚姻后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撤销的婚姻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原配)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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