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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2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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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有行使的主体不同、行使的目的不相同、行使的方式不同等,其中合同保全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而合同担保行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保全与担保的区别有:

  1.保全的方式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方式;

  2.保全是由债权人行使的,而担保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两者是没有什么太大联系的,合同担保是指对债务合同履行提供的保证,而合同保全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而采取的措施。

  《民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保全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保全的特征如下: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合同保全的意义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如下:

  1.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2.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3.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了交易的订立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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