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24 00:30
人浏览
导读:要约和邀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不同、内容不同、面对人数不同。比如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民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合同要约有哪些必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要约具备的构成要件有,

  1.具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具体和确定的;

  3.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三、要约的存续期限是多久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