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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由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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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安全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乡建设部门、地方安监机构等部门负责。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建筑安全由哪个部门负责

  建筑安全的责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或机构负责:

  1.施工单位: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并需与分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确保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导致安全事故,则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建设单位:如果是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专业分包工程,且分包单位不听从总包单位的管理,那么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这属于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

  5.地方安监机构:即当地的安全监督科或建设委员会,也参与到建筑安全的监管工作中。

  二、建筑安全出现事故有何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您,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征如下: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建筑安全出现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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