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11 00:00
人浏览
导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是否具备约束力、针对的对象等方面,其中要约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可以撤回,但要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

  一、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可以撤回吗

  法律快车提醒,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那么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要约被拒绝。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2.要约被依法撤销。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要约与新要约
浏览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