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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09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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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主债权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是受偿方式不同、本金价值变化不同、期限的长短不同等,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抵押权,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主债权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

  主债权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目的不同:

  1.性质上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涉及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本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权利和义务。

  而主债权合同通常是指一种基础性的法律合约,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但不直接涉及货币资金的流动。

  2.受偿方式的不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通常会优先于投资者的利益,即如果公司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借款人的债权会得到优先清偿。

  对于主债权合同来说,其受偿方式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包括对价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3.本金价值的变化:

  借款合同的本金本身一般不会因为市场条件而增值或贬值,除非通过利率调整等方式影响成本。

  主债权合同的本金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和其他因素变化而增加或减少,这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4.期限的长短:

  借款合同的期限通常较短,可能是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具体取决于借贷双方的约定。

  主债权合同的期限则较长,可能持续数年甚至更久,尤其是当涉及到长期的投资项目时。

  5.权利内容的不同:

  借款合同中,债权人通常没有投票权,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决策。

  对于主债权合同而言,作为股东,债权人有权参与公司的投票决策,这是他们的基本权益之一。

  二、主债权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否会及于抵押权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抵押权仍然有效,抵押权只有在主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不予保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跟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变化,但是不会消灭。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主债权合同如何确认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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