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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属于什么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6-1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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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视居住不属于处罚,而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的规定主要是没有经过执行机构批准,不可以会见他人,不可以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

  一、监视居住属于什么处罚

  监视居住不属于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以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措施通常用于在了解具体案情前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场,并不直接构成对个人的惩罚。

  二、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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