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2.实质性区别。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在回报方式上存在实质性差别。非法集资通常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召集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不承诺固定的回报,投资者享受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风险。
3.发行方式的区别。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而股权众筹则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透明、阳光,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与创业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风控和法律保护的区别。非法集资往往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资金投向多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风险控制程度较低。而股权众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了解项目详情,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股权众筹最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二、股权众筹的特征有哪些
股权众筹的特征包括: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2.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3.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4.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三、股权众筹的平台要履行哪些职责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2.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3.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4.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5.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7.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8.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9.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10.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1.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