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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谁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0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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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承担者是,若是医疗机构以及尽到告知义务,但是患者家属拒绝的,则由患者家属承担不利后果,若是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等不利后果。

  一、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谁承担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未进行尸检,不利后果的承担者取决于具体情况。

  1.根据律规定,如果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那么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那么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医院已经告知,但患者家属拒绝,那么不利后果应由患者家属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怎么处罚

  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三、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怎么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若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需要按照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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