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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3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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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详细介绍了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并解释了其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文章还探讨了抗辩权的申请与认定,为读者提供了实用的法律建议。

  一、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抗辩权有三种主要类型,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最为特殊的一种抗辩权。当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二、民法典中止履行规定

  《民法典》对于中止履行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三、抗辩权的申请与认定

  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实际的诉讼事由而定的。

  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诉讼请求来申请抗辩权,但最终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认定不同的抗辩权。

  2.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来对自己的抗辩权进行证明。

  3.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4.同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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