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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30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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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主要介绍了善意取得的情形、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以及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对于理解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义下的不动产让给善意第三人,此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

  2.无权处分人设定他物权给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他物权。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这可能包括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被视为效力待定。

  3.第三人为善意,即对无权处分行为并不知情。此外,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行为产生的财产转让则不可。

  5.办理了过户登记,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只有完成了过户登记,第三人才正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三、动产善意取得构成条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例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等。

  但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动产,如占有脱离物(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货币以及禁止流通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2.动产的占有人必须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这意味着占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3.第三人必须为善意,即对无权处分行为并不知情。

  4.第三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这通常只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并不需要实际支付价格。

  5.完成交付,这通常是通过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实现。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对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你还有哪些疑问吗?欢迎在法律快车上继续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同时,希望您能通过了解善意取得制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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