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权的几种情况
1.个人肖像权与集体肖像权
(1)个人肖像权,是指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独立支配权,其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
(2)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之二重特征。
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认定是关键,需要平衡各权利人的利益,既要保护个人肖像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又要保证集体肖像各成员对集体肖像有合理的使用权。
2.侵害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的侵权责任主观要件
(1)侵害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行为人之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2)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的肖像权,除了客观上具有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外,还要看行为人故意的指向。
(3)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使用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的肖像而使用集体肖像,则不具有使用该特定个人之外的其他合影者肖像的故意。
3.“集体肖像权”是否存在
(1)在法律上,多人的合影被称为集体肖像,但有无集体肖像权存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所谓的集体肖像权,从字面的意义看,就是超越了参与合影者的个人肖像权之上的一种整体的肖像权。
二、个人与集体肖像权
1.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1)在摄制个人肖像时,摄制人因独特的取景角度、拍摄时机、用光方法、技巧等具有独创性,独立构成摄影作品。
这样,在同一幅肖像摄影作品中,就出现了被摄制人的肖像权和摄制人的著作权两种权利。
(2)在两个权利人行使各自权利时,有时会出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使用方式决定权与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况。
(3)在确定一种权利优先的规则下,则对另一种权利产生制约。
(4)在记录人的肖像的摄影作品中,一般认为肖像权这种人身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这种具有人身、财产双重权利的保护。
这是因为,肖像摄影作品创作从一开始就发生被摄人的同意与否的问题,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
2.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
(1)在摄制作品中,除有经被摄者同意而凸显其个性的照片外,还有被摄者由于其履行职务行为而被摄入的照片。
(2)此种照片在肖像权如何享有和行使方面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平衡
1.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1)有关人物肖像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2)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3)判断一张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关键,是看该照片的拍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
2.权利的优先地位与行使限制
(1)在记录人的肖像的摄影作品中,一般认为肖像权这种人身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这种具有人身、财产双重权利的保护。
(2)这是因为,肖像摄影作品创作从一开始就发生被摄人的同意与否的问题,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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