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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17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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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了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行使必要条件和具体规定。质押的动产需满足品质合格、使用价值高等条件,质权人需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等情况下行使质权。

  一、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1.质押的动产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质押的动产首先应具备合格的品质,符合国家的相关硬性标准,并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

  这些动产应具备较小的无形磨损和损耗,且在长期的储存条件下不易变质。

  同时,这些动产的单位价值应易于计量,单价较低,市场价值稳定且波动较小。

  2.质押的动产应具有广泛的用途和易变现性。

  质押的动产应具备广泛的用途,易于变现。

  对于质物的规格,应明确并便于计量,以便在需要时准确评估其价值。

  二、质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质权的有效存在是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质权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质权人才有权行使质权。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质权人才可以行使质权。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这包括债务人没有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只有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才有权行使质权。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如果未清偿的债务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质权人无权行使质权。

  只有在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才可以行使质权。

  如果你对动产质权还有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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