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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18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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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对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和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质权设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1.质权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生效要件,其中最核心的要件是交付质押财产。

  由于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因此,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交付质押财产成为了质权设立的必备条件。

  当出质人与质押权人签订了动产质押权合同后,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在移转质物的占有2.之前,这一合同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

  3.只有当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真正发生效力。若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押权不成立。

  4.此外,若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那么应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若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则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

  1.对于动产质押,其设立主要依赖于交付质押财产这一行为。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后,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然而,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只有当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真正发生效力。

  3.此外,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进行质押时,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凭证的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5.对于这些凭证的质押,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若没有权利凭证,则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三、权利质押的成效条件

  1.权利质押权的生效条件与动产质押相似,均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

  2.具体来说,对于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质押,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3.同时,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进行质押时,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在这些情况下,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5.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保障质权实现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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