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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的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1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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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主要探讨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起算点以及保证期间的长短规定。如果你对保证责任和诉讼时效有疑问,本文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一、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的情况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转换关系。当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结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这个期限通常为六个月,自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丧失了胜诉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的结束是诉讼时效开始的条件之一。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

  三、保证期间的长短规定

  保证期间的“长”与“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执行民法典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

  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

  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准确期日)”,则视为约定不明,执行两年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但应明确这一时间仍然是不变期间。

  你是否有关于保证期间的其他问题?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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