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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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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抵押权善意取得与设立条件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要求权属登记错误、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且债权人善意,并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这意味着在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的权属状态存在错误或抵押人并不具备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即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这意味着债权人在签订抵押权合同时并不知道抵押物的权属错误或抵押人无处分权的情况。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只有在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善意取得的制度才能适用。

  二、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

  2.抵押人必须拥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即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3.此外,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如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

  4.抵押权设立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也是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必要条件。

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

  三、《民法典》抵押权规定

  抵押权的定义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五条则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财产。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登记等。

  在抵押权设立过程中,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确保抵押人有处分权且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抵押权人在明知对方没有抵押权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抵押权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抵押权善意取得与设立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变化?如有疑问,可在法律快车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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