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26 11:05
人浏览
导读:收养行为若未满足法律要件,可能导致无效。原因包括收养主体不合格、收养行为非自愿、收养不合法等。无效收养可通过诉讼或行政程序确认,并撤销登记。

  一、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

  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源于收养行为在成立时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收养主体的合格性、收养行为的自愿性以及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当收养行为在这些方面存在瑕疵时,便可能导致收养行为无效。

  二、收养无效的种类

  收养无效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收养主体不合格:这包括收养人不合格和被收养人不合格两种情况。

  2.自愿性有瑕疵:这包括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配偶一方死亡,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等情形。

  3.合法性不具备:这包括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等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等情形。

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

  三、收养无效的确认方式

  收养无效的确认方式主要有两种: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

  1.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一旦人民法院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2.行政程序:收养登记机关在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

  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无效,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收养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严重。通过本文,你对收养无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吗?如有需要,可咨询法律快车,获取专业建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