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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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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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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深入解读了《民法典》第172条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包括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三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基于代理人的权限状态和相对人的信赖程度进行划分。

  一、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

  表见代理在《民法典》第172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在我国民事立法中表现为三种基本类型: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这些类型的划分基于代理人的权限状态和相对人的信赖程度。

  二、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主要发生在本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已授权他人代理,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授权的情况。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本人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授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导致相对人依赖于这一表示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本人应为自己的表示负责,即使实际上并未授权。

  2.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给他人,如印章、合同章等,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种情况下,善意相对人信赖这些文书印鉴而进行交易,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本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而又不作明确否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应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单位或个人被允许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实际上并未纳入法人的范围。

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

  三、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发生在代理人的代理权超过实际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作了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事后对代理权进行了限制,但代理人仍按原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导致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涵盖了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这些类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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