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子女的探视权一个月最少几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6-25 11:57
人浏览
导读:子女探视权一个月最少几次?法律没有固定规定,但一般每周一次较常见。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双方约定,考虑孩子生活学习。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权,不利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

  一、子女的探视权一个月最少几次

  子女的探视权一个月的最少次数并没有固定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四次是比较常见的安排。

  这并非绝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但应考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时间。因此,一周一次的探视权是比较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先尝试协议决定;如果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当然,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二、取消探视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探视权的行使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

  探视权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具有安抚作用,通常对子女是有益的。然而,如果探视权人在探视过程中存在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拒绝探视。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可能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影响;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违反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不能作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三、探视权行使的原则

  1.探视权的行使,应在不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2.探视权人应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院裁决确定探视的时间和地点。

  3.同时,法律也规定,如果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权的行使。

  这一原则确保了探视权的行使既符合子女的利益,也尊重了另一方的权益。

  子女探视权如何行使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利益?探视权是否可以被完全剥夺?带着问题继续阅读,法律快车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