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的探视权一个月最少几次
子女的探视权一个月的最少次数并没有固定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四次是比较常见的安排。
这并非绝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但应考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时间。因此,一周一次的探视权是比较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先尝试协议决定;如果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当然,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二、取消探视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探视权的行使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
探视权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具有安抚作用,通常对子女是有益的。然而,如果探视权人在探视过程中存在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拒绝探视。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可能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影响;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违反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不能作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三、探视权行使的原则
1.探视权的行使,应在不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2.探视权人应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院裁决确定探视的时间和地点。
3.同时,法律也规定,如果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权的行使。
这一原则确保了探视权的行使既符合子女的利益,也尊重了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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