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什么时候取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自质押合同依法成立时设立。
2.具体而言,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这些义务,那么该合同也被视为成立。
4.质权设立的这一时间点,标志着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关系正式确立,质权人开始享有对质押财产的担保权益。
二、出质人的基本权利
出质人在质权设立后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
1.如果质权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如果质物因此提存,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此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如果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物价格下跌并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这些权利的设置旨在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质押关系中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质押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促进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三、质权设立的法律规定
质权设立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质押合同一般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
3.法律还规定了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等义务。
4.如果质权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质权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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