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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28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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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质权设立需满足债权担保目的、可转让和扣留的动产或权利以及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等条件。质押合同是质权设立的关键,需载明质押财产、担保范围等内容。

  一、质权的设立条件

  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质物必须是可以用于担保债权的财产,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3.也是最重要的条件,质物必须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成立并生效。

  二、设立质权的书面合同

  1.设立质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押合同是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就设立质权而达成的协议,是质权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

  3.质押合同应当载明质押的财产及其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期限、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质押合同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单独签订,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质押条款。

  4.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就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三、权利质押的概念与要素

  1.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2.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

  3.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相同,都需要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

  4.在权利质押中,质权人取得的是对质押权利的控制权,而非对质押财产的直接占有。

  5.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

  6.但权利质押也有一些特殊之处,如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且权利质押的设立方式通常是通过登记而非交付。

  7.需要注意的是,质押权想要成立的话,就必须进行交付,无论是动产还是权利,如果不交付的话,那么质押权是不成立的。

  8.质押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是权利,不能够是不动产。质押权一般也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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