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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27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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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深入解析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定义,探讨了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并详细说明了连带保证责任的追偿机制。让你轻松理解不同保证方式下的权益与责任。

  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意思是什么

  1.一般保证人是指与主债务并没有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质。

  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且没有效果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被称为先诉抗辩权。

  但这一权利在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或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等情况下不得行使。

  2.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此方式中,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其责任较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保证人履行义务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1.如果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保证期间的具体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且该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

  2.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但请注意,保证期间最高为两年,超过此期限的约定将无效。

  了解了保证人的权益与责任,你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关系有何看法?欢迎在法律快车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期待你的精彩观点。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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