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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2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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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探讨了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以及施工总承包的特点和法律依据。工程总承包涵盖全过程,而施工总承包专注施工。施工总承包具有费用控制明确、进度控制局限等特点。

  一、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在定义和承包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项目总承包的承包范围最广,涵盖了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到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的全过程。

  2.工程总承包则主要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以及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

  二、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施工总承包模式具有多个显著特点。

  1.在费用控制方面,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时,通常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使得投标报价更具依据。开工前就有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可能会引发索赔问题。

  2.施工总承包模式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局限性。由于需要等待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开工日期通常较晚,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这对进度控制不利。

  3.在质量控制方面,施工总承包模式的表现依赖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和管理水平。业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依赖较大,因此选择一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单位是至关重要的。

  4.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合同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业主只需进行一次招标,与一个施工总承包商签约,大大减少了招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对业主来说是有利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能会在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这可能导致所谓的“费率招标”,即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5.最后,从组织与协调的角度来看,业主只需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比较有利。

  6.然而,由于建设周期可能比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这也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一个潜在缺点。

  三、建筑工程承包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承包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并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整体性和质量,避免因为肢解发包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建筑法》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无论如何,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一规定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了解了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后,你是否对选择哪种承包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提问,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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