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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2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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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均有所规定,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本文将从犯罪主体、主观意识、客观行为方式和侵权客体等方面详细解读两者的不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一、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均有所规定,但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犯罪主体来看,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并有所扩展。

  2.两者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存在差异。

  (1)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用公款,意图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

  (2)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意图永久剥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这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意识上的核心区别。

  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侵犯的客体上也存在不同。

  (1)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

  (2)挪用公款罪仅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这意味着贪污罪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更为全面和彻底。

  4.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1)贪污罪通常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2)挪用公款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用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二、主体与主观意识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体和主观意识上的区别,体现了两种犯罪行为在性质和行为动机上的本质差异。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广,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表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而在主观意识上,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意图永久剥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这反映了贪污罪行为人对公共财产的强烈非法占有欲望。

  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表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较为特定。

  在主观意识上,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用公款,意图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这反映了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使用权的非法占有欲望,但并未完全剥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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