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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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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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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明确,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当涉及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满足这些条件时,应立案追诉。

  一、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当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特定物质如毒鼠强、氟乙酰胺等达到一定数量;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基于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当涉及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并满足上述列出的情形之一时,即应立案追诉。这确保了涉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追究。

  三、客观要件阐释

  1.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

  (1)这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超出批准的种类或数量进行购买或销售,以及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核材料而购买或销售等情形。

  (2)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核材料的管制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

  (3)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买卖核材料并不仅限于金钱交换,还包括以实物为交换条件的买卖。

  2.无论是个人之间、单位之间,还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都属于此罪的范畴。

  3.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核材料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核材料,或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核材料且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处理相关情况时,应严格基于这些立案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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