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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27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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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关键。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证据的七种类别、五大分类及其特点,以及证据效力如何影响案件结果。让你轻松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精髓。

  一、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繁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这些书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在诉讼中提交。

  2.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以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一般应出庭陈述证言,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5.当事人陈述: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证据分类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3.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主要证据是对案件事实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而次要证据则是对案件事实起次要证明作用的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而实物证据则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5.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支持诉讼主张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主要受到行政诉讼性质的决定,其特点包括: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效力

  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的可信度和可接受程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所谓的“无用证据”,法官不会采纳。

  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特点,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准备和提交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全、提交等程序必须合法。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况,该证据将被视为无效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存在虚假或者伪造的情况。如果证据不真实,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关联性不强,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是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的重要基础。当事人应当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特点,合法、真实、关联地提交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还有疑问吗?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将持续为你提供行政诉讼方面的专业建议,快来提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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