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变更级别管辖。
例如,不能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反之亦然。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法的审级规定,防止审级混乱。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专属管辖诉讼,如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将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这意味着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案件仍然不允许适用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法律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协议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
1.根据该条款,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但这样的选择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他们在发生纠纷前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了解协议管辖的规定后,你是否对如何运用这一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建议,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随时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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