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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59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4-28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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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深入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包括其构成要件、客体主体要件等方面。文章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条款,提高法律意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是对传播性病罪的明文规定。

  1.传播性病罪,指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性病的传播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刑法第359条解读

  对于刑法第359条的解读,首先要明确其构成要件。

  1.这一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3.主体方面,则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主观上,这一罪行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却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三、刑法客体主体要件

  传播性病罪的客体要件包括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1.这意味着,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时,不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秩序。

  2.主体要件则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只有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播性病罪还有疑问吗?刑法第359条的具体适用和界限在哪里?在法律快车,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助你明辨是非,远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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